王东京:中国经济稳增长的关键(下)

|内容提要 

在所有生产要素中,人是最能动的生产要素。中国经济要稳增长,关键是要鼓励国企敢干、民企敢闯、外企敢投。让国企敢干,必须抓紧研究制定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的实施细则;支持民企敢闯,政府应继续释放毫不动摇地鼓励、支持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强烈信号,让民营企业家有安全感和公平感;吸引外企投资,应坚定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,落实外企的国民待遇。同时,应该对目前的“政府集中采购”和“行政问责”制度进行改革创新,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。

 

|以下内容为正文

四、政府集中采购:应保护竞争而不能限制竞争 

10多年前,我曾撰文呼吁政府集中采购不能限制竞争,此文发表后应者寥寥。因为在很多人的观念里,政府集中采购是为了预防腐败,投鼠忌器,所以不愿参与讨论。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,政府集中采购并不是预防腐败的制度安排。 

从历史上追溯,政府集中采购最初起源于欧洲。1782年,英国就成立了“文具公司局”,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办公用品;德国、法国也是较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国家。1861年,美国国会通过法案,明令联邦政府采购必须履行招标程序。而 我要指出的是,当初欧美国家推行政府集中采购,目的并不是预防官员腐败,而是节省财政开支,支持科技创新和扶持中小企业。

毫无疑问,相对于分散采购,集中采购可以增加政府参与市场议价的筹码。政府采买的数量越大,供应商的销售费用会越低,这样,供应商当然要给政府一定的价格优惠。读者想想,市场何以存在批发价与零售价?明白了其中的道理,也就理解了政府为何要集中采购。 

节省财政开支是一方面,政府集中采购还有一个更重要目的,即支持科技创新与扶持中小企业。欧美国家《政府采购法》皆明文规定,在同等条件下,政府应优先采买本国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产品。亚洲的日本、韩国也如此,如日本为扶持中小科技企业推出了三大举措:一是政府在采购报价、信息披露和社会服务方面提供便利;二是分拆合同,降低采购项目的标的;三是制定面向中小科技企业的采购目标。

有个问题我至今不清楚:20世纪末我国引入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后,人们为何会认为“集中采购”可以防止官员腐败?而大量的事实却并不支持这一看法。不能否认,以往政府分散采购出现过腐败,可是集中采购也同样出现过腐败。曾经轰动一时的“刘志军案”,工程采购皆集中招标,可贪腐数额却令人触目惊心。 

再看近年来被查处的贪腐官员,但凡贪官插手的工程采购大多都是集中采购,手续一应俱全、程序上无懈可击。你知道为什么?因为贪官们不蠢,他们越是心中有鬼,就越是需要掩人耳目,绝不会在程序上留下纰漏而授人以柄;相反,他们会将程序搞得天衣无缝。

往深处想,政府采购会否出现腐败,其实与分散采购还是集中采购无关。经济学逻辑告诉我们,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,既讲节约又讲效果;花公家的钱办公家的事,既不讲节约又不讲效果。政府采购显然属于后者。这是说,防止腐败的关 键,是要靠强有力的监督。集中采购不能代替监督,政府采购的集中度越高,就越需要监督。 

时下有一令人费解的现象,那就是政府集中采购商品的价格往往普遍偏高,有的甚至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。举一个我知道的例子,前几年某机关办公楼更换门锁,同品牌的门锁市场价格是1200元,结果通过采购平台集中采购,价格却高达2000多元。购买数量越多,价格却反而越高,岂非怪哉! 

另一个例子。福建寿宁县龚先生的堂嫂因喉咙长瘤住进县医院,医院开出硫酸软骨素注射液,价格每支28.92元。可龚先生发现县医药超市的零售价每支0.45元,同一品牌的药品,医院价格高出超市63.3倍。于是他一状告到县医药局,可经查证,医院使用的是省集中采购药品,价格被认定合法,此事最后也就不了了之。

何以出现这样的怪象?思来想去,原因不外有二:一是有人从中吃了回扣;二是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缺陷。若第一种情况不存在,则一定是第二个原因。那么集中采购到底有何缺陷?我的看法,是现行采购制度限制了竞争。我们知道,同质商品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,优质优价的商品可以先卖出。试想,若放手让供应商竞争,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怎可能高于市场零售价格呢?

我说集中采购限制竞争,是指政府编制“供应商目录”不利于竞争。应该说,政府最初选择供应商时是有竞争的。问题在于,企业一旦进入供应商目录,产品就会如皇帝女儿不愁嫁,可高枕无忧。相反,那些未进入供应商目录的新兴科技企业,哪怕产品质量更好或者价格更低,政府也不能采买。如此,对那些新兴科技企业或中小企业显然有失公平。

也许有人说,编制供应商目录是为了降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。这样说当然没错,但我认为,此举却弊大于利。之前我在南方调研时曾听到不少企业主抱怨:政府是大买家,而中小科技企业尤其需要政府的扶持,可政府编制的供应商目录一定几年不变,他们很难进入。进不了供应商目录,当然也就得不到政府的扶持。

这确实是一个难题,不过要想解决并不难。既然政府集中采购价格偏高或中小科技企业得不到政府扶持,原因是限制了竞争,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:第一,政府集中采购要有面向中小创新企业采买的刚性规定;第二,明确供应商 目录是指导性的而非指令性的,若目录内供应商报价过高,应允许向目录外的供应商采购;第三,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若明显高于市场价,要对相关责任人追责。

五、行政问责:应慎用“一票否决”或 “一刀切”

在讨论容错边界时,我提出对具有确定性的风险,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规避可能发生的损失,要予以问责。但问责也应区分责任的大小,不能简单地搞一票否决”。作为一种制度安排,“一票否决”在某些特定场合是必要的,可要是被滥用,效果往往会适得其反。这些年我在各地调研,耳闻目睹,知道不少基层官员对此颇有微词却敢怒不敢言。

有一位相熟的县委书记曾告诉我,他们县有一公务员退休,希望儿子顶职,结果他儿子却未能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。于是他跟县委书记讲,若他儿子当不了公务员,就要在“两会”期间去北京上访。按照有关规定,一个地区若出现越级上访,地方主官的政绩将一票否决。于是县里只好派专人看住他。据说该县每年用于截访的费用 要高达近百万元。

上面这个案例,至少有下面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。 

第一,问责的对象应该是谁?从道理上讲,是谁的过失导致了不良后果的产生,就应对谁问责。比如有人越级上访,是因为地方政府该办的事未办、或者没办好,当然要追究政府的责任;但若非如此,越级上访是因为某些人不合理的诉求未得到满足,追究政府责任无疑会推波助澜,令越级上访愈演愈烈。

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。某人本来没打算越级上访,可当他知道领导害怕群众越级上访后,为达到某种私人目的就以“越级上访”相要挟,使得地方主官左右为难:要是不答应他,他真地就会去越级上访;要是答应了他,又会带动更多人仿而效之。请别误会,我不是说以往所有越级上访皆如此,但不能否认,时下越级上访者中这样的人也为数不少。 

第二,追究责任是否应该分主次?有果必有因,比如某企业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,一定是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。惩前毖后,当然要对相关责任人问责。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,将主要责任归于一把手,而且是一票否决,那样显然有失偏颇。我的看法,地方一把手对此负有责任,但责任应分大小。若动辄一票否决,换位思考,假如你是地方主官,你觉得合理吗?

我曾看到一份调研报告,说一个乡党委书记需与上级部门同时签20多份“责任状”,且全都一票否决,读者想想,上级部门千条线,基层一根针。一个上级部门一票否决,到了基层便是票票否决,基层干部压力有多大可想而知。其实,不同时期的工作是有轻重缓急的,若凡事皆重点,也就没有了重点。基层干部并无三头六臂,要求事事都是重点,岂不是强人所难?

再从经济学角度看,“一票否决”不过是投票选择的规则之一。事实上,投票选择有两种规则:一种是 “一致同意”规则;另一种是“多数同意” 规则。所谓“一致同意”,其实也就是“一票否决”。问题是:当人们用投票作选择时,规则应该怎样制定?或者问:在何条件下可以采用“一致同意” 规则;而在何条件下应该采用“多数同意”规则?

对这个问题,经济学的答案是,投票规则决定于产权安排。具体地讲:私权领域的选择,需采用“一致同意”规则。比如你和朋友去商场购物,大家使用货币“投票”,买什么或买多少皆各自作主,谁也不能强迫谁。而公权领域的选择,由于达成“一致同意”的成本太高,通常只能采用“多数同意”规则。比如民选乡长,要是采用 “一致同意”规则,怕是很难选出乡长来的。于是只好退而求其次,尊重多数人选择的结果。

公权领域既然不宜采用“一致同意”规则,而对干部的考核(上级部门给下级投票)则明显属公权范畴,那么也就不宜搞“一票否决”。有人也许会问:中央不也对某些官员就地免职吗?对此我的解释是,中央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,行使否决权看似是“一票否决”,而其实不是;中央代表的是多数人意志。

很显然,政府各部门并不具有这种广泛的代表性,所以除非中央授权,否则任何部门都是无权搞“一票否决”的。读者如若不信,可去看看2018年10月中办印发的《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》。中央明确要求: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,也不能简单搞终身问责。而且规定:部门考核不能打着中央的旗号,不能随意冠以督查、巡查、督察、督导等名义。

现在需要讨论的是,如何划分主次责任。一个事故发生造成了损失,相关的责任人可能很多, 那么应由谁承担主要责任呢?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汉德法官曾对此作过研究,他认为有三个要件:(1)避免发生事故的成本;(2)发生事故的概 率;(3)事故造成的损失。汉德的结论是:谁避免发生事故的成本小于发生事故的概率与事故损失的乘积,就由谁承担主要责任。 

还是让我用例子解释:张三花20万元从古玩市场买回一只清代瓷碗,然后去参加朋友聚会。可装瓷碗的木箱并未上锁,朋友好奇而争相欣赏,结果掉在地上摔碎了。请问谁应承担主要责任?按照汉德的观点:张三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因为只要给木箱加锁,则可避免事故发生;而且只要事故发生概率有百分之一,加锁的成本都会低于事故概率与损失(20万元)的乘积。 

由此引申到行政问责,对我们有两点启示:第一,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皆应问责,但同时应区分主次责任;第二,划分主次责任,关键要看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,谁的成本最低,谁就 应承担主要责任。若按照这一原则,上级部门对基层主官显然不能“一票否决”。(全文完)

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原副校长(副院长)

本文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大项目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阶段性成果

 

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:中国经济报